澳大利亚推动基于功能的加密监管方法

博伦在墨尔本金融与货币会议上指出,加密资产的核心在于其履行的金融功能,而非所依赖的技术架构。他认为,区块链仅是实现支付、资本配置及风险控制等传统金融活动的新手段,其经济本质未发生改变。 因此,监管应聚焦于资产的实际用途:代币化证券需遵循证券法,用于交易的稳定币则应纳入支付服务监管范畴。这种以功能为导向的方法确保了监管的一致性与可操作性。 他强调,金融体系历次技术革新均未动摇消费者保护、市场诚信与金融稳定等基本原则,此次改革亦然。

澳大利亚将加密纳入现有金融法律

澳大利亚正通过拟议的《数字资产框架法案》落实该理念。该法案不设立独立的加密法律,而是对现行金融立法进行针对性修订,将数字资产平台整合进既有的监管框架。 在《2001年公司法》基础上,法案明确数字资产若具备证券、衍生品、管理投资计划或支付工具特征,即可被纳入现有法律定义范围。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发布的第225号信息文件进一步说明,稳定币发行人通常需取得许可证,因其常被视为非现金支付设施或管理投资计划。同时,部分稳定币和封装代币发行商可获过渡期豁免,以适应新规则。 博伦补充称,数字资产的主要风险多源自交易平台、托管机构与借贷服务等中介机构,而非代币本身的设计或技术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