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4 日,出借虚拟货币后,借币人不还,出借人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吗?中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判例。
2023 年 7 月 1 日,常某向晋某出具借条,约定向晋某借 1 个虚拟货币,7 月 3 日归还,实际归还日若币价高于出借日,则按实际偿还之日虚拟货币价值或等值人民币还款,若币价低于出借之日则归还出借时等值 USTD 或人民币,如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 24% 支付罚息。晋某于 2023 年 7 月 1 日通过某网交付 1 个虚拟货币给常某,常某未按期归还。另查明,晋某共使用 22.82 万元人民币通过某网购得 1.14 个虚拟货币。晋某起诉请求判令常某返还虚拟货币,并赔偿逾期之日起的损失,如不能归还,则按判决生效之日币安网显示的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换算比例赔偿。
中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关于还币的约定显示晋某不承担虚拟货币价值波动的损失,以出借日或返还日虚拟货币价高者为准偿还相应的虚拟货币或人民币,相当于保证晋某享受虚拟货币价值波动收益,如归还等值人民币,则实质是进行了虚拟货币兑换,故该返还约定无效。合同无效后,一方基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而客观上本案无法返还虚拟货币,对于返还虚拟货币的请求不予支持,但常某应赔偿晋某的财产损失。最终判决常某赔偿晋某取得 1 个虚拟货币的对价人民币 19.96 万元,同时驳回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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